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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如何判断商标注册时是否近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设计,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判定商标设计的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服务): 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定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隔离观察一般指的是进行商标近似判断时,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但在审查商标时,比对只能是直接的、非隔离的,因此,隔离观察在审查中要求的是应当尽可能以消费者选购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场景去判断两商标是否会引起混淆。整体比对是基础,但同时需考虑商标的主要部分或显著识别部分,如果两商标的主要部分或显著识别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是影响混淆可能性的最根本因素和基础事实。在商标注册审查中,判定相同、近似主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在其他程序中,则在判定商标标志相同、近似的基础上,还应考虑以下因素,综合判断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判断是否易导致来源混淆,应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与相关公众是否产生混淆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其作为商标的识别功能就越强。在先显著性强的商标,即使标志发生变化,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判断是否易导致来源混淆,应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经使用已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了较密切的联系。当在后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时,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属于同一来源或存在关联。

判断是否易导致来源混淆,应考虑相关公众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注意程度。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商品的购买渠道或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都会影响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对于普通日用品,相关公众的注意力较低,对不同商标的差异辨识度较弱。但对于价值比较高的产品,如汽车等,相关公众在选购时注意力更高,对不同商标的差异辨识度更强。

判断是否易导致来源混淆,应考虑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商标申请人有明显的恶意,在其他因素相同时,则更有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除上述因素外,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来源混淆的情况。比如,商标申请人所处地域、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否属于同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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